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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宗委解读《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作者:张云荻 来源: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字体: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9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把民间信仰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在2016年、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民间信仰纳入管理、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及其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为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央出台专门文件,就加强新形势下民间信仰工作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民间信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2022年1月的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强调,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文件要求。

湖南民间信仰历史悠久,分布广泛。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2009年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将民间信仰场所纳入规范化管理。2018年以来,按照中央统战部部署要求,我省扎实开展了民间信仰普查摸底和管理试点“两个专项”工作,并选择25个县(市、区)作为全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试点先行先试,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另一方面,随着形势发展变化,近年来我省民间信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职责不明晰、法规制度滞后(原《办法》已过有效期且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信仰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信仰工作,2021年以来,省民宗委在深入省内相关市县及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参考原《办法》、借鉴兄弟省区做法、结合我省民间信仰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一年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先后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民宗部门、14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单位意见,经认真吸纳多方意见并报中央统战部、省委统战部审核原则同意后,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9月13日,《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二、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坚持对标中央新精神新要求,时代性强。坚持提升政治站位,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办法》中,明确了民间信仰工作的基本原则、机制、导向等重大原则要求,强化了信息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强。聚焦民间信仰工作中亟须解决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如,针对民间信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机制不完善、基层执法难的问题,明确了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或综合执法机制;针对一些农村地区民间信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明确了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三是坚持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落脚点,操作性强。鉴于民间信仰场所分布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为明晰职责、压实责任,明确了县级管理和乡镇(街道)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其中重点对牵头单位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和乡、村两级的具体职责做了细化。针对场所建档、登记编号等重点工作,为便于基层操作,细化了具体流程和工作要求。四是坚持与湖南实际相结合,特色性强。根据中央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民间信仰特点和近年来开展的“两个专项”工作实践经验,《办法》既坚持对标中央要求不走样,又体现湖南特色。如,确定纳入登记编号场所的定量标准为“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明确民间信仰场所不得在场所内外修建大型露天民间信仰造像、接受境外捐赠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是我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一是对文件名称和关键词做了重新规范。为充分贯彻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为重点的民间信仰事务的全面管理,将文件名由原《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改为《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同时,为避免对原《办法》中的“登记”一词产生歧义(被误以为是等同于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将原文中的关键词“登记”表述统一改为“登记编号”,并将登记编号的申请主体由原《办法》的“场所管理组织”改为“村(居)民委员会”,以区别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二是规范民间信仰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定义,其中明确民间信仰场所范畴不包括文庙和宗族祠堂。

三是明确了民间信仰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机制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明确民间信仰工作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统战等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和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四是明确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原则和工作机制。明确民间信仰场所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场所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指导、县级管理、乡镇(街道)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开展相关工作。

五是强化了信息化管理民间信仰场所工作要求。明确对全省所有民间信仰场所进行信息采集、建档并录入湖南省宗教事务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系统。

六是明确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类管理原则、登记编号的定量标准和办理程序。明确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按三种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对其他小微场所实行乡镇建档管理,纳入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对具有历史传承、符合城乡规划和现实需要的佛道教特征明显的场所,可按照宗教场所设立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登记为佛教或道教场所。

七是强化了对民间信仰场所的内部管理、建设管理和行政监管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的产生办法、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的监督职能做了细化;对新建、重建、改扩建民间信仰场所做了严格限制和规范。

八是强化了对民间信仰活动的规范管理。明确了活动管理原则,对大型活动、对外活动等进行了规范。

九是明确了对场所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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